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