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七、

十七、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