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2012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