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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3.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本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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