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