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未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