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措施,由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前两款规定。”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措施,由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