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