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十六、 目录 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