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二、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