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