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十九、

十九、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