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年) 六、

六、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