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八、 三十八、 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十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