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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3. 三十八、 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八、 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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