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二、

三十二、 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