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三十、 三十、 第一百三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