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九、 二十九、 第一百三十四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 目录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