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十八、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