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十七、

十七、 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