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三)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三)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