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二)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二)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