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