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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二)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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