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