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 十、 十、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