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三、

三、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