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十五、 十五、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