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