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四、 四、 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