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二、

二、 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