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一、

一、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删去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