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