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