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四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四十六、 四十六、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四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