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四十一、

四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