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