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