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 二、

二、 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中“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