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一、 一、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