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