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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3.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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