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