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