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二十、 二十、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