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