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二、

二、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