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八、

八、 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