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五、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