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